-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 号)。
- 补助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主要内容:聚焦大豆、玉米等重要粮油作物, 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打造发展一批规模化高产示范主体。
分类: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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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单产提升行动(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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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国家政策)
-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 号)。
- 补助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主要内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 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突出抓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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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市级政策)
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深入推进休闲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产业提档升级,强化服务完善提升,突出产业集群成链,致力农户增收致富,着力打造十余条精品线路、创建百余个美丽休闲乡村、提升千余个休闲农业园区、改造近万家民俗接待户(简称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全面构建覆盖各区、乡村、园区与农户的全要素配套、全方位布局、多层次提升的休闲农业产业体系。
- 政策依据:《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实施意见》(京政农发〔2020〕53 号)、《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京政农发〔2020〕54 号)、《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项目管理办法》(京政农发〔2022〕86 号)
- 项目申报及管理:采用“主体申报、区级入库、市级入库、实施方案审核备案”的方式组织申报。精品线路提升项目申报主体以区农业农村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美丽休闲乡村提升项目申报主体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休闲农业园提升项目申报主体以园区经营主体为主,民俗接待示范户改造提升项目申报主体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为主。
- 资金支持:按照美丽休闲乡村 100 万/个、休闲农业园区 50 万/个、民俗接待示范户 10 万/个、市级休闲农业推介活动 100 万/个的标准,支持提升 4 个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提升十余条休闲农业精品线路、创建百余个美丽休闲乡村、提升一批休闲农业园和民俗接待示范户、乡村民宿。
- 资金使用方向:重点用于休闲农业的规划设计、场景改造、产品开发、品牌推介、人才培养和利益联结机制创新等。
①规划设计。支持休闲农业精品线路、美丽休闲乡村、休闲农业园区、民俗接待示范户在发展定位、主题品牌、特色产品、项目运营、营销推广等方面的顶层设计。
②场景改造。支持提升特色鲜明的休闲标识系统(线路全景图、各休闲农业经营点介绍牌、道路导向指示牌、警示关怀牌、服务设施名称标识等)。支持利用在地农业资源、乡土材料打造主题性创意景观、网红打卡点等。支持提升消费场景、体验场景、氛围营造。支持民俗接待示范户室内室外环境设计,提升小院文化内涵。支持基于乡村原始风貌和文化特色,在原有道路、围栏等基础设施上进行特色化、创意化和主题化提升改造。
③产品开发。支持开发特色伴手礼产品、本土特色美食、科普体验项目、主题研学课程、农遗农技项目、运动休闲项目、特色节庆活动、各类主题体验活动等, 形成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休闲产品。
④品牌推介。支持开展品牌建设和营销策划。支持开展线上线下休闲农业推介宣传活动。制作美食、美景、特产、民俗、文化等影像资料。制作具有营销功能、交互功能的数字化营销工具。支持在融媒体平台上进行推广。
⑤人才培养。支持休闲农业各领域实用人才培养, 提升从业人员特色美食制作、专业解说、运营管理、营销推广等各项技能。
⑥利益联结机制创新。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与社会资本形成紧密型利益共同体,促进乡村资源产业化,优化乡村产业运营体系,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
5.项目评价管理:建设成效评价突出所在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提升、乡村产业绿色发展、农产品品质提升、联农带动机制完善以及农户收入水平提高等方面效果。以区为单位,辖区内参与评价的休闲农业精品线路、美丽休闲乡村、休闲农业园、民俗接待户四种类型分别按照权重计算总得分。各实施主体评价采取指标体系评价与专家现场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拨付各区休闲农业资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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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市级政策)
-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鼓励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的意见》(京政农函〔2017〕16 号)及《北京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农发〔2022〕78 号)。
- 申报与评审:以乡镇为申报主体,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提出创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竞争性选拔,提出拟批准创建名单;按照相关程序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创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创建期三年。
- 创建条件:参照《关于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鼓励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的意见》(京政农函〔2017〕16 号)执行。
- 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分三年予以支持,每年安排支持资金 1000 万元。重点用于产业园联农带农增收、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延伸产业链、促进主导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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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激励市、县申报(国家政策)
- 申报对象:年度内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
- 申报条件:激励市、县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
(2021-2025 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 10 部门《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工作部署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当年相关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激励: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批示中提出批评的。二是国务院大督查、国务院专项督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提出通报批评的。
3.申报与评审:省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科学精准客观评价有关市、县工作, 通过竞争遴选等方式组织推荐激励对象,经省级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提出激励市、县,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网站同步公示 5 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4.资金支持:在分配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时,可对受激励的市、县给予一定支持。激励资金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领域符合资金管理规定的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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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国家政策)
1.2020 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启动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省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推动全产业链开发,打造具有综合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经济带。2023 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支持创建 40 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通过补短板强弱项,延长产业链条,拓宽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元价值,提高产业增值增效空间,形成利益联合体或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通过竞争遴选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总额 2 亿元,按照 1 亿元、0.5 亿元、0.5 亿元分三年安排。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加工和物流设施设备、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支持的项目区域要合理确定在集群中的功能定位,促进各功能区合理布局、有效衔接,防止“小而全”或“各自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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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国家政策)
1.2018—2022 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镇(乡)聚焦主导产业,建设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发展壮大镇域经济。2023 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支持新创建 200 个农业产业强镇。在主导产业上,支持建设乡镇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聚焦 1 个优势明显的农业主导产业。在建设任务上,支持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种养基地、加工物流等设施装备水平,培育主导产业经营主体,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在资金支持上,中央财政采取批准建设时补助 300 万元、通过认定再奖补 700 万元的方式,调动地方主动作为、加大投入的积极性,提升建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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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国家政策)
- 政策依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40 号)、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 2018 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8〕11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 2021 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财
〔2021〕9 号)。
2.申报与评审:按照由产业园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核报省级政府同意后, 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的程序,开展申请创建工作。采取书面审查和竞争遴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
3.创建条件:参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 2018 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8〕11 号)执行。
4.资金支持:通过竞争遴选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总额 1 亿元,创建、中期评估和认定分别按 0.3 亿元、0.3 亿元、0.4 亿元安排。通过书面审查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0.7 亿元,创建和认定分别支持 0.3 亿元、0.4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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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国家和市级政策)
-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 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农发〔2022〕136 号)。
- 补贴对象: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补贴种类:本市报废农机种类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不含背负式电动喷雾器)、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和铡草机。
- 补贴标准:本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可同时申请农机报废和更新补贴,也可单独申请农机报废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 号)执行,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 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最终实行定额补贴,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 2 万元,补贴额度按照文件中“报废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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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家和市级政策)
-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 号)。
- 补贴对象: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本市购机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为保障首都主要农产品供应,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固定安装类设备补贴,在自有外埠基地使用的,需提供该外埠基地所属情况、在外埠从事农业生产和年供应本市农产品数量的证明材料。
3.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和市级财政单独补贴范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以正式发布的“年度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①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标准。根据本市实际,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利用中央补贴资金进行补贴。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标准执行,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 测算比例不超过 30%。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 10 个品目的产品提高中央资金补贴额度,其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 35%。
②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外,选取本市农业生产和产业化发展急需的机具,利用市级资金进行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 50%。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急需的成套设备,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适用性强的农业装备。
原则上,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计不超过50 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
计不超过 500 万元。确有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如需突破上限规定,需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审定规则须正式出台文件对外公布。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等,对补贴种类范围、补贴额度等适时调整。
4.补贴机具:按照《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发〔2021〕6 号)要求,2021 年 12 月 1 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机具需在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且具备以下资质。
①中央财政补贴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②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申请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设备及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使用中央资金可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③中央财政资质采信机具。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如需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工作,按有关规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④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1)产品出厂合格证; 2) 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3)经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 4)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以上资质第 1)2)3)项为必须提供项;第 4)项如产品涉及强制性或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则为必须提供项,否则为选择性提供项。
5.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方面。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等) 测算分配资金,原则上不突破区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中央资金采取预拨付的形式。市级资金采取“预拨+清算” 的方式。购机者将申请录入“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后,经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形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区级财政部门予以补贴,不足部分(包括中央资金和市级资金) 由区级资金先行垫付,市级财政于当年年底清算后足额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