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 号)。
- 补贴对象: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本市购机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为保障首都主要农产品供应,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固定安装类设备补贴,在自有外埠基地使用的,需提供该外埠基地所属情况、在外埠从事农业生产和年供应本市农产品数量的证明材料。
3.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和市级财政单独补贴范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以正式发布的“年度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①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标准。根据本市实际,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利用中央补贴资金进行补贴。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标准执行,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 测算比例不超过 30%。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 10 个品目的产品提高中央资金补贴额度,其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 35%。
②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外,选取本市农业生产和产业化发展急需的机具,利用市级资金进行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 50%。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急需的成套设备,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适用性强的农业装备。
原则上,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计不超过50 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
计不超过 500 万元。确有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如需突破上限规定,需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审定规则须正式出台文件对外公布。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等,对补贴种类范围、补贴额度等适时调整。
4.补贴机具:按照《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发〔2021〕6 号)要求,2021 年 12 月 1 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机具需在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且具备以下资质。
①中央财政补贴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②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申请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设备及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使用中央资金可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③中央财政资质采信机具。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如需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工作,按有关规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④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1)产品出厂合格证; 2) 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3)经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 4)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以上资质第 1)2)3)项为必须提供项;第 4)项如产品涉及强制性或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则为必须提供项,否则为选择性提供项。
5.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方面。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等) 测算分配资金,原则上不突破区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中央资金采取预拨付的形式。市级资金采取“预拨+清算” 的方式。购机者将申请录入“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后,经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形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区级财政部门予以补贴,不足部分(包括中央资金和市级资金) 由区级资金先行垫付,市级财政于当年年底清算后足额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