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国家政策)

  1. 补贴对象:本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种粮职工。对于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耕种的耕地,补贴对象为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民流转(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至其他经营主体(包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耕种的耕地,受让方可依据流转(承包)合同约定享受补贴;流转(承包)合同未作约定的, 补贴对象仍为承包方的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
  2. 补贴依据:截止 2023 年 7 月 15 日,本市种植

粮食和经济作物的耕地。2023 年 7 月 15 日以后种植粮食

和经济作物的耕地,纳入 2024 年补贴范围。对当年申报补贴前有以下情况的耕地不给予补贴:退耕还林的、与果(林)间作的、已种植经济林和生态林的耕地;损毁粮食、经济作物或种植草坪等破坏耕作层的耕地;种植农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耕地;抛荒一年以上或存在违法建设、违规种植的耕地;违反农作物秸秆禁烧规定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占补平衡“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未开展验收或验收(评估)未通过的复耕复垦地。

3.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亩 300 元。同一块耕地,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市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不可同时再享受市级菜田补贴。各区可根据本区财力给予适当补贴。首农食品集团双河农场按照黑龙江省相关标准给予补贴。

4.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补贴对象自愿申请、村委会公示确认、镇(乡)政府审核、区政府批准”的工作程序。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坚决杜绝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