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市级政策)
- 政策依据:《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京政农发〔2022〕81 号)。
- 主要目标: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区级及以上示范社达到 650 家(其中:市级及以上示范社 230 家,区级示范社 420 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 500 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水平全面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 扶持重点: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指导农民合作社进一步完善章程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治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分配收益。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更新、完善名录信息,健全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开展家庭农场“ 一码通”统一赋码工作。推广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 记账软件。实施“千员带万社”行动,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机制。落实“耕耘者”振兴计划,组织实施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计划”,不断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区级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 改善生产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鼓励各区引导信贷、保险等金融机构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创新开发金融产品。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区域指导服务能力, 形成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区域样板。持续创建家庭农场示范区,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家庭农场发展质量整体提升。深入开展国家、市级、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三级联创,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加强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