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激励市、县申报(国家政策)

  1. 申报对象:年度内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
  2. 申报条件:激励市、县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

(2021-2025 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 10 部门《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工作部署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当年相关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激励: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批示中提出批评的。二是国务院大督查、国务院专项督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提出通报批评的。

3.申报与评审:省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科学精准客观评价有关市、县工作, 通过竞争遴选等方式组织推荐激励对象,经省级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提出激励市、县,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网站同步公示 5 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4.资金支持:在分配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时,可对受激励的市、县给予一定支持。激励资金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领域符合资金管理规定的具体项目。